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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责任清单

2020-08-25禹州第一网编辑:xiaowang人气:


禹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责任清单

禹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责任清单目录

(共57项)

一、行政许可(1项)

1.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行政处罚(42项)

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2.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3.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4.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5.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6.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7.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8.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9.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10.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1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1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13.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14.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15.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16.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

17.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未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18.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19.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20.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未经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并将预售、销售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该房的抵押债务,解除抵押的、已经预售、销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的处罚。

21.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容,侵害买受人利益的处罚。

2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

23.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24.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25.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处罚。

26.房地产估价业务违规的处罚。

27.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28.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29.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30.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31.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32.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3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34.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处罚。

35.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36.损坏建筑物节能设施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处罚。

37.公共建筑工程装修装饰人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处罚。

38.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处罚。

39.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统一装修装饰的商品住宅时,未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装饰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装饰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40.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41.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42.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处罚。

三、其他职权(14项)

1.不动产登记(包括: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地役权登记;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注销登记)。

2.商品房合同备案。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4.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

5.房屋交易审批。

6.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开工登记备案(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独发包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7.不动产产籍管理和信息查询。

8.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

9.房屋安全鉴定。

10.存量房资金监管。

1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12.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单独发包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13.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14.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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