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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要赌帐,禹州一男子非法拘禁一女子,男子已被刑事拘留

2021-02-22禹州第一网编辑:xiaowang人气:


2月22日,小编从禹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了解到,1月31日,该大队二中队成功破获一起非法拘禁案。

2020年11月15日,一名女子到禹州市公安局报警称:自己在禹州市人民医院附近被男子赵某某强行带上车拉到建设路附近,并被非法拘禁十余小时。起因系,2020年以来,赵某某多次带领受害女子参与赌博,受害女子因赌博向赵某某借取十万余元。赵某某为索要赌帐,遂强行将被害女子带至建设路,脱掉受害女子衣服(只剩下内衣)关至门外,后又强行将受害女子双手捆绑,用绳子将其吊在住处简易房的横梁上等手段逼迫受害女子写下借条。

接到报案后,刑侦大队领导高度重视,要求重拳出击,快速破案。二中队民警多次对嫌疑人赵某某实施抓捕,但狡猾的赵某某均侥幸躲过。

2021年1月29日,办案民警获悉嫌疑人赵某某在禹州市建设路附近出现,遂立即赶到将其抓获。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男,52岁,禹州市张得镇人)承认其强行将受害女子拉至车上后拉到建设路,但其态度恶劣拒不供述自己对受害人实施暴力威胁,写下借条的违法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已被禹州警方依法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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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赌博的危害包括:

1、摧残人的心理。导致对于任何事情都提不起精神,精神萎靡。耽误了工作、荒废了学业。

2、对于金钱的藐视。在网络上进行赌博时,钱就是一个数字,即使输了很多的钱也没有丝毫愧疚感。只有在全部输光时,才幡然大悟,渐渐地失去对生活的信心。

3、失去信任。为了不断地弥补自己曾经的过错,迷途的人儿会不断地向周围的人借钱乃至编造虚假理由骗钱,进而导致失去亲人、朋友的信任。

4、外债缠身。赌博的人没有几个可以独善其身,为了不断地得到供自己赌博的资金,会向银行,金融机构,甚至于民间借贷机构借款。

5、失去家庭。在迷途的路上越走越远后,为了筹集金钱,不惜变卖房子,车子,导致自己的亲人自己而去。

6、走向极端。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终会走向悬崖。在经历了一系列的变故后,会失去一切,进而走向毁灭。

赌博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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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的成本有多高?

一、轻者到看守所(拘留所)过年(1-15天)+3000元以下罚款;重者判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罚金,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

二、违法犯罪记录伴随终生,个人考公务员、参军、入党、出国、留学、移民都受限制,律师等相关行业禁入;

三、除了上述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外,公职人员参赌被处罚后还面临着党政纪处分,甚至开除公职、开除党籍;

四、形成前科劣迹记录在案,以后有违法犯罪行为从重处罚

五、不光是自己,子女参军、入党、出国、留学同样受限制,参军入党招飞政审难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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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刑事犯罪标准

下列行为和标准属于赌博犯罪(开设赌场罪),轻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

二、“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三、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微信群等)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四、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五、开设赌场。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赌博机),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

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来源:守护夏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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