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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未成年人抢劫!禹州警方抓获4男1女

2022-03-03禹州第一网编辑:xiaowang人气:


3月2日,小编从禹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了解到,该大队二中队于近日办理一起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获。

2022年2月13日凌晨,禹州市民李某某(男),林某某(女)到禹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二中队报警称:在禹州市苗场公寓其租住的房间内,一群陌生男子敲门进入后,对二人进行其殴打并将两人的两部手机抢走,

接到报案后,二中队民警高度重视,立即投入案件侦察工作,经缜密侦查,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21岁,有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犯罪前科)。民警经进一步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伙同樊某某(男)等人到李某某租住房间内殴打李某乙(女),因李某乙当时不在房间内,遂对李某某和林某某殴打致伤后将两人两部手机、二百余元现金,棉衣等物抢走。

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樊某某两人抓获归案,经审问,其二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办案民警锲而不舍,跟进研判,扩展追踪,经过缜密侦查布控,最终在许昌市区一宾馆内将其余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到案。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男,19岁)、岳某某(女,15岁)、徐某某(男,19岁)对自己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并将被害人手机和现金抢走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至此,该案成功告破。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樊某某、赵某某等5人因涉嫌抢劫罪被禹州警方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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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来源:守护夏都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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