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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关心下一代志愿者协会纪律处分条例(征求意见稿)

2022-04-13禹州第一网编辑:xiaowang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切实履行志愿者“立足社会,服务社会,奉献爱心,完善自我”的宗旨,确保本会向专业化、阵地化、规范化、长期化可持续性发展,促进本会科学发展,规范对本会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据,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根据《禹州市关心下一代志愿者协会章程》、《禹州市关心下一代志愿者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禹州市关心下一代志愿者协会志愿者管理办法》、《禹州市关心下一代志愿者协会活动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条 本会会员及志愿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违反本条例的,依照本条例处理。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禹州市关心下一代志愿者协会会员(范围是: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代表、会员);本条例同时适用于在协会正式登记注册的志愿者(含分支机构自行招募登记的志愿者)。

第五条 以下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另行规定:

1: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

2:由上级部门或业务主管单位派驻本会开展业务的工作人员

3:本会聘请的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

4:无本会会籍担任本会各专委会成员的教授、社会知名人士等

第六条 本会会员及志愿者对于协会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复议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条例第七章之规定向协会监事会进行申诉;对申诉仍有异议的,可向协会违纪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二章 处理原则

第七条 对违纪会员及志愿者的处理,坚持“任何违纪,无论大小,全部处理”的原则,同时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对于协会各部门日常工作中的违纪,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不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第八条 对违纪会员及志愿者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以及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三章 处理方式(含问责处理)

第九条 对违纪会员及志愿者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会籍(保留志愿者资格或不保留资格)、列入黑名单。

第十条 在协会内任职的会员及志愿者因日常工作违纪时应同时加以问责处理,具体为: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停职反省、免职。问责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问责处理名词解释:诫勉谈话,是指由协会纪律监察员对在协会内任职的会员及志愿者进行私下谈话;责令检查,是指责令在协会内任职的会员及志愿者在一定范围内做出检查;通报批评,是指对在协会内任职的会员及志愿者的违纪行为进行公示公告;停职反省,是指临时停止在协会内任职的会员及志愿者所担任的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免职,是指免去在协会内任职的会员及志愿者所担任的职务,一般情况下未经监事会批准不得处以免职处分。

第十二条 在协会特殊、重点培养计划名单的会员及志愿者若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应建议协会发展部门降低或取消其培养资格。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运用规则

第十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会员及志愿者可参与志愿者星级评定,不得参与会员星级评定;不得参与核心骨干会员认定;其影响期间分别为:警告处分不得超过半个月,严重警告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记过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在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在处分期内表现积极的(主要包括:在处分期内协会开展志愿服务时,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可提前解除处分决定;处分解除后,可以继续参与会员星级评定、核心骨干会员认定、提高会员培养计划。

第十四条 受开除会籍、列入黑名单处分的会员及志愿者,其在协会内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被开除会籍但保留志愿者资格的会员及志愿者不再允许在协会内继续任职,只允许参与协会所开展的志愿服务;被开除会籍未保留志愿者资格以及列入黑名单处分的会员及志愿者在离会之后,不得以协会名义继续参加或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受开除会籍保留志愿者资格处分的会员,3个月后可重新申请会籍,取得会籍后可继续在协会担任处分前所担任的同等级职务;受开除会籍不保留志愿者资格处分的志愿者,1年后可重新申请二次入会,二次入会后不得担任协会各级领导职务中的正职。

第十六条 列入黑名单处分分为半年,1年,永久。列入黑名单半年、1年处分的会员及志愿者,处分结束后可申请二次入会,二次入会后不得申请会籍,只能申请为协会的志愿者,受列入黑名单永久处分的会员及志愿者终生不得入会(此条款任何会议严禁修改)。

第十七条 受问责处理的会员及志愿者,处分期未解除前不得参与会员星级评定、志愿者星级评定;受问责处理的会员在处分期内仍然可以参加核心骨干会员认定。受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会员及志愿者,在检查及通报期内协会各部门不得提拔任用;受停职反省、免职的会员及志愿者仍然可参加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 协会会员及志愿者在未退会期间发生的违纪行为,在其自行申请退会或被开除后协会才发现的,不再给予处分,只将相关违纪证据保存为档案材料,供其它有关单位以后进行调档查询使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二)违纪情节及后果轻微,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四)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积极协助协会及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

(六)被调查期间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多次违反本条例,多次违纪处理后仍然不改正的;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

(五)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

(七)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第五章 对违法犯罪的附加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及志愿者依法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无期徒刑、死刑的,协会应开除其会籍并拒绝其二次入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若属故意犯罪,一律给予开除会籍处分并拒绝其二次入会;若属过失犯罪,视情节决定在开除其会籍后是否保留志愿者资格。

第二十二条 在协会内担任职务的会员及志愿者被宣判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判处管制、拘役的,视情节给予停职反省、免职或开除会籍处分;并永久不得提拔担任协会各级领导职务中的正职。

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犯罪的会员及志愿者附加处理,由秘书处负责办理,必须报备协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由监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第六章 处理流程

第二十四条 本会纪律部在监事会及秘书处的授权下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会员及志愿者的违纪行为负有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纪律部可向各办事机构(含各志愿服务支队,下同)派驻纪律监察员,纪律监察员属于纪律部,对监事会负责。

纪律监察员负责监督管理各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配合监事会对各办事机构正副职领导的违纪进行调查;配合纪律部对各办事机构内部领导干部的违纪进行处理;执行纪律部对各办事机构干事、助理、志愿者的处理决议。纪律监察员每届任期6个月,不得连选连任。由总监察员负责纪律监察员日常管理,总监察员必须由协会监事或副秘书长兼任。纪律部未派驻纪律监察员的办事机构由所在办事机构一名副职领导配合纪律部开展纪律监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协会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志愿服务队长、副队长的违纪,协会纪律部应及时向监事会进行汇报,由监事会授权纪律部后再进行调查,调查后由监事会进行处理,必要时应向协会会长汇报。

第二十七条 纪律部发现各办事机构内部领导干部有违纪行为或接到会员、志愿者及社会人士的投诉时,应及时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经核实,确实存在违纪事实的,向秘书处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秘书处认为应当处理时,由纪律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协会内担任职务的会员及志愿者发生违纪时,在调查中纪律部认为被调查人继续担任职务或履行职责可能出现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时,在报请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可对其停职。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会员及志愿者给予纪律处分,程序为: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事实的,经纪律部部长同意后进行调查取证,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违纪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采纳其合理意见;

(四)纪律部根据调查认定的违纪事实提出处分意见;

(五)纪律部召开部长会议对处分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送达各部门及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协会信息部门将处理决定等材料存入受处分人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 对违纪会员及志愿者给予问责处理,程序为: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经纪律部部长同意后进行调查取证,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调查报告;

(三)纪律部根据调查认定的违纪事实提出处分意见;

(四)将违纪情况通报秘书处,由秘书处召开组织部、纪律部、违纪人员所在部门联审会议,对处分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处分决定;

(五)将处分决定送所在部门及被问责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六)协会信息部门将处理决定等材料存入被问责人个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会员及志愿者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及依据,并告知会员及志愿者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由纪律部送达会员及志愿者本人(此份可为电子版),一份由协会信息部门存档(必须电子版),一份由协会秘书处保管(必须纸质版)。

第三十二条 为严肃会纪,教育广大会员及志愿者,受纪律处分以及受通报批评、停职反省、免职的问责处分决定的。由协会纪律部进行公告公示;对涉及个人隐私、协会机密或涉及国家安全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纪律部报请秘书处后决定是否公告公示及公告公示范围。

第三十三条 由纪律部部长(部长空缺时为副部长)每季度初向协会会长或副会长汇报上一季度会员及志愿者违纪调查及处理情况。

第七章 申诉复议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会员及志愿者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允许会员及志愿者申辩、申诉、复议。

第三十五条 受到纪律处分或问责处理的会员及志愿者,如对处分(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监事会提出申诉。监事会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一日内进行审议,需要重新调查处理的由监事会发回秘书处进行调查处理,由纪律部重新给予处分(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协会应成立违纪复议委员会,受理会员及志愿者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协会违纪复议委员会由协会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会长助理、行政部1人、纪律部1人、会员代表2人、志愿者代表2人共9人组成,每届任期半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申诉后仍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会员及志愿者,可在接到第二次决定书之日起一日内,向协会违纪复议委员会提出申诉。协会违纪复议委员会对会员及志愿者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召开会议,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纪律部重新给予处分(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 协会会员及志愿者对复议仍有异议的,可向协会组织部申请退会;在申诉和复议期内未提出申诉和复议的,协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和复议;受问责处理的只能申诉,不可申请复议。协会会员及志愿者在申诉或复议期间,不停止处分(处理)决定执行。

第八章 处理标准

第三十九条 开展志愿服务时的违纪行为及处理明细:

1:报名参加志愿服务后无故不参加志愿服务,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若因生病不能参加活动的请在集合前12小时向协会行政部或所在志愿服务队伍的负责人进行报告,行政部或负责人在收到报告后不及时汇报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停职反省处理;

2:志愿服务中造成活动用具损坏或丢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赔偿损坏或丢失的用具,拒赔偿用具的视情节给予开除会籍或列入黑名单半年处理,属于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不需赔偿用具;

3:志愿服务中必须服从指挥,不服从指挥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进行处理;若因不服从指挥导致志愿服务现场紊乱的给予开除会籍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直接列入协会黑名单半年或1年;若因现场指挥系统或志愿服务领队指挥失误导致志愿服务现场紊乱的视情节给予指挥系统或领队通报批评、停职反省、免职处理;

4:志愿服务中因事需要提前离开的,需要与志愿服务领队说明情况,未说明情况自行离开的志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志愿服务领队不及时向现场指挥系统说明情况的,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

5:志愿服务中出现男女生关系过密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现场指挥系统或志愿服务领队出现过密行为时,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6:志愿服务中出现嬉戏打闹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现场指挥系统或志愿服务领队出现嬉戏打闹行为时,给予责令检查处理;

7:志愿服务中与协会会员、志愿者、社会群众及其它单位人员发生冲突的,给予记过处分,出现流血事件的,给予开除会籍处分;现场指挥系统或志愿服务领队与他人发生冲突时,给予停职反省、免职处理,并1年内不得再担任现场指挥系统或志愿服务领队;

8:志愿服务中严禁在公共场合吸烟,需要吸烟者,请自觉到安静之处吸烟,公共场合吸烟的,给予警告处分;现场指挥系统或志愿服务领队在公共场合吸烟时,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

9:志愿服务中不穿戴志愿服务必需品的(马甲、帽子、臂章、胸章或工作证),指证后改正的不予处理,指证后拒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现场指挥系统或志愿服务领队不穿戴志愿服务必需品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处理;

10:其余志愿服务中的违纪细节,由纪律部提出后修改本条款。

第四十一条 日常会务管理时的违纪行为及处理明细:

1: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造成会员的非正常流失,不得随意开除志愿者,责任追究到个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停职反省、免职;

2:严禁逼迫、胁迫、诱导协会女性会员及志愿者参与色情活动,一经发现,直接移交公安机关,并给予列入黑名单1年或永久,女性会员及志愿者属于自愿参与色情活动的只移交公安机关协会不处理;

3:拒不执行协会内上级领导的决定,或者制定与上级领导决定相违背的内部规定,在纪律部查实之前未实施的指证后改正的不予处理;予以实施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反省处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4: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任免、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纪律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停职反省处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5:违反保密制度,泄密、窃密的由纪律部视情节给予开除会籍、列入黑名单半年、1年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6:其余日常会务中的违纪细节,由纪律部提出后修改本条款。

第四十二条 网络群务管理时的违纪行为及处理明细:

网络群务管理违纪同时附加禁言时间为违纪处理办法,由协会行政部配合纪律部执行,网络群务管理违纪无需报请秘书处处理。

1:QQ群内发口令红包,禁言10分钟(第一次违纪时只提醒不算违纪),每天第二次发或第二天继续发的给予警告处分,并禁言1天(群管理员允许用口令红包下发活动、信息等通知,不属于违纪);

2:QQ群内连续一次发同样内容5个以上视为刷屏(连续发相同图片3张以上),禁言10分钟(第一次违纪时只提醒不算违纪),每天第二次刷屏或第二天继续刷屏的给予警告处分,并禁言1天;

3:QQ群内发政治、军事、色情、暴力、恐怖信息以及发布语音、广告、链接、分享的,禁言10分钟(第一次违纪时只提醒不算违纪),每天第二次发或第二天继续发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禁言1天(群管理员允许发布与协会有关的链接及分享,但不能发语音、广告);

4:QQ群内发生恶意冲突,禁言1天(第一次发生冲突也属于违纪);第二次发生冲突的禁言29天,并处以严重警告处分;因为在网络上发生冲突导致出现流血事件的,处以记大过、开除会籍处分;

5:QQ群内发生恋爱行为的,协会不予限制及管理,但因此导致出现的开房、怀孕等不良事件,由会员及志愿者自行承担责任,同时加以严重警告、记过、开除会籍处分;会员及志愿者因为恋爱分手后不参加活动或者退会的,要加以开除会籍或列入黑名单半年处分;

6:QQ群内发生交易及借贷行为的,或因会员及志愿者通过群内其他会员及志愿者做微商、兼职的,产生的经济纠纷,协会一律不负任何责任,因此导致其他会员及志愿者退会的,处以开除会籍处分;

7:其余网络群务中的违纪细节,由纪律部提出后修改本条款。

第四十三条 扰乱、破坏协会秩序或社会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律部自行决定处理方式。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会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列入黑名单处分:

1: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事端;组织、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在未经批准的非宗教场所从事宗教活动的;

2:违反法律规定策划、组织、煽动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募捐、签名等活动;组织参加制作、散布反对政府的宣传品,或者以提供财物等方式支持反对政府活动的;

3:违反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串联、煽动集体上访,影响协会及社会和谐稳定的;

4:参与非法组织(所有未经民政局、行政审批局注册且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不到的社会组织一律视为非法社会组织)、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组织及活动的;

5:组织、参加严重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罢工活动;

6:制作、传播、复制或贩卖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的;

7:私藏、携带枪支(含可发射高仿)、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

第四十四条 协会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在组织管理活动及选拔任用管理人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律部自行决定处理方式。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反省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

1: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志愿服务不能顺利进行或者不良影响的。

2:对所在部门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规章制度的行为失于监督,或者发现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所在部门存在的问题处置失当,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会员及志愿者退会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本会未来发展以及社会正常秩序的,或者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按提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和工作程序选拔任用所在部门管理人员的;透露协会领导或组织部门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的;

5: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在人事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

6:采取请客送礼、谎报数据、拉票贿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非法手段,为本人或为他人谋取职务的,造成用人失察或者失误的。

第四十五条 协会各部门负责人及其它领导人员违反外交活动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律部自行决定处理方式。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反省处理:

1:在外交活动中,违背本会政策,损害协会尊严、利益的;

2:在外交活动中,不尊重对方政策、宗教习俗,造成不良后果;

3:未经授权擅自代表本会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的;

4:未经允许擅自代表本会出席相关社会活动、会议;

5:代表协会出席社会活动、会议时不佩戴胸章、工作证的;

第四十六条 协会各办事机构负责人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及妨害本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律部自行决定处理方式。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反省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

1:有包养情人、通奸行为的;

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4:嫖娼、卖淫、组织卖淫或为卖淫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

5:吸食、注射毒品的;

6:参加赌博,赌资较大或影响恶劣的;

7:盗窃公私财物的;

8: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诬告、陷害他人的;

9: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正式施行;本条例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协会成立之日起至本条例发布前所发生的违纪问题已处理如需进行复核的,由纪律部自行处理;尚未处理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未涉及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参照本条例给予处理;协会其他规章制度(除协会章程外)涉及会员及志愿者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条 本条例的修改除第八章处理标准外,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第八章的修改由纪律部报请秘书处后,重新下发文件即可。

(来源:禹州志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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