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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两男子分别以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

2022-05-12禹州第一网编辑:xiaowang人气:


疫情发生后,全市各级党员干部、医务人员、公安干警、社区人员以及志愿者不辞劳苦、协同作战、忘我奉献,推动疫情防控形势发生积极变化,咬紧牙关争取最后的胜利,然而极个别人却对防疫规定置若罔闻,公安机关对此进行了依法处理。

一、寻衅滋事被拘7日

2022年5月8日13时许,禹州市公安局山货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辖区楼陈村执勤卡点处有人与防疫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

经了解,楼陈村村民赵某某酒后到该村卡点辱骂防疫人员。民警现场对赵某某进行口头训诫,并督促其尽快离开现场,但赵某某拒不配合,对防疫人员持续进行辱骂。

2022年5月9日18时许,山货派出所民警将违法嫌疑人赵某某传唤至山货派出所接受调查,依据其违法事实,依法以寻衅滋事对赵某某做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二、阻碍执行职务行政拘留8日

5月11日凌晨1点多,在禹州市阳翟大道金坡汽配城南门,违法行为人袁某(男,24岁,禹州市人)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与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在民警出警过程中,将民警裤子撕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禹州警方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袁某做出以阻碍执行职务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三、违反防疫规定被警告

2022年5月11日凌晨1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刘某(男,24岁,禹州市人)和袁某(男,24岁,禹州市人)在禹州市阳翟大道金坡汽配城疫情防控点,因私自外出被执勤人员发现后,拒不配合执勤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且辱骂执勤人员,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条件下发布的命令与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禹州警方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刘某予以警告处罚。

疫情在前,警察不退!

禹州公安将立足主责主业

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

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硬仗

为全市人民

牢牢筑起安全屏障

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的安全!

对那些恣意扰乱、破坏

防疫工作和大局的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机关将依法

严惩!

(来源:禹州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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