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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地下停车位却变成一堵墙?禹州法院这样判……

2022-06-22禹州第一网编辑:xiaowang人气:


花6.5万元购买小区地下停车位,最后却发现被墙挡住了。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解除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判决开发商返还原告合同价款6.5万元。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9日,原告小王向被告禹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付款6.5万元,购买某小区地下一个车位。小王交款后,使用了该小区其它地下停车位,但并未使用与开发商约定的停车位。今年4月,小王以约定的地下车位被人防工程占用不具备停车功能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三倍赔偿。

购买地下停车位却变成一堵墙?禹州法院这样判……

小王认为,合同约定的车位系人防工程所在地,本就不具备停车功能,更不能作为车位出售,被告建设车位时,根据设计图纸应当知道这一情况,但被告仍然将该车位出售给原告,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作为赔偿金额。

开发商辩称,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向开发商交纳了车位使用费,并且开庭前原告仍正常将其两台车停放在地下车库,说明开发商不存在欺诈行为。虽然现在原告诉称该车位不能正常使用,但是原告目前不仅利用该车位进出车辆,而且长期多霸占一个车位停放车辆,且并未向被告方支付车位使用费,被告方保留向原告主张车位使用费的权利。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但根据原告向被告支付价款,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的事实,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价款目的是占有使用地下车位,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为原告占有使用地下车位,提供了便利,原被告双方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价款,被告未向原告交付约定的地下车位,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价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被告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小王合同价款6.5万元。驳回小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 王占伟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买车位款6.5元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失19.5万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1.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只有使用权

本案中,开发商所建地下工程系人民防空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被告公司投资建设了该人防工程,仅对该人防工程享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并没有所有权,所以被告处分的也只是该涉案车位的使用权,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

2.三倍赔偿是否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生活消费”,应是指为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资资料或者精神产品的行为,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不动产领域的交易尚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际,本案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畴。

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要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原告购买车位的目的是方便停放自己的车辆,本案中,被告虽然没有向原告交付地下车位供原告占有使用,但被告提供的照片证明被告并未影响原告使用地下车位,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原告的合同目的并未受到影响,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购买商品价格的三倍予以赔偿的请求(即赔偿其受到的损失19.5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禹州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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