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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首例涉恶“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2019-12-31禹州第一网编辑:xiaowang人气:


12月30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范某明等1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宣判,该案为禹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涉恶案件。

首犯范某明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四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责令将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范某明、张某现等7人因非法采矿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重大损失,被判共同承担矿产资源损失八十五万余元。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范某明利用担任浅井镇某村支部书记一职期间,多次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对当地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恶劣,属于恶势力,同时具备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明、张某现等7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修路为名,擅自非法开采石灰岩矿石并进行销赃,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重大损失,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诉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7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愿意赔偿损失。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禹州首例涉恶“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来源: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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