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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禹州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0-02-05禹州第一网编辑:xiaowang人气:


禹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许昌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许环攻坚办〔2020〕15号)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2月5日起,在禹州市全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大节庆活动经批准确需组织焰火燃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全区域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

三、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对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禹州市公安局:110;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分局:6066388;禹州市应急管理局:8810110;禹州市场监督管理局:8880961、8880970;禹州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8600717。

本通告自2月5日起施行。

2020年2月5日

关于禹州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禹州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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