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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安心复工复产——禹州市人民检察院、禹州市工商业联合会会签
“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是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之一,在疫情防控这个特殊时期,更好的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营造良好健康的生产发展环境,让企业安心复工复产,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大局,更是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2月27日,我院积极响应禹州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省市院指示精神,与禹州市工商业联合会会签了《关于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支持民营企业做好复工复产的九条意见》,坚决支持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工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维护大局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禹州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好禹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为积极、稳妥、有效地支持配合党委、政府的各项稳定经济增长举措提供检察力量。
二、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积极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的工作部署,全面保护民营企业与其他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确保民营企业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在办案中准确处理好民营企业与其他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营造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环境。让企业能够安心生产,健康发展,关系到经济社会稳定大局,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更要为企业创造健康的周边环境。检察机关将严厉打击车匪路霸、插手物流运输、破坏正常交通秩序等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破坏交通设施犯罪;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犯罪;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非法经营犯罪;严厉打击对企业实施的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严厉打击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严厉打击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贪污、侵占等犯罪,依法做到快捕快诉,从重处罚。
四、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对受理的涉民营企业案件,在遵守保密规范和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加快办案节奏,确保不因疫情延长办案期限,对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会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的,原则上不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及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认真落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犯罪嫌疑人犯罪危害性大小、主观恶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一律从宽,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诉,符合缓刑条件的,一律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切实做到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的统一。
五、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做好源头防控。积极引导企业如实登记申报疫情,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坚决防止疫情发生和蔓延。对野生动物保护、生鲜及肉类检疫、医疗卫生用品供应等领域发现的监管漏洞,应及时向监管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相关治理措施。涉及执法对象系民营企业的,应从防疫工作需要、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出发,在严打严控的同时,兼顾防疫物质供应和企业生存发展等问题,合理、审慎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应从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角度出发,努力发现并建议执法单位对民营企业轻微的苗头性问题积极作为,正确引导。
六、发挥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部门专业优势。妥善监督疫情防控期间涉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生效裁判案件,对民营企业不服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作出的生效裁判,综合考量认定不可抗力或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等情况依法监督,对疫情防控期间民营企业因困难欠薪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运用检察和解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双方争议。
七、快速规范受理办理涉企信访案件。依法规范受理和办理民营企业控告申诉案件,开辟检察服务中心涉企绿色通道,落实12309检察热线电话值守制度,确保民营企业诉求及时受理办理。实施员额检察官首办责任制,对民营企业来信、来访密切跟踪负责,及时答复。对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民营企业控告申诉案件,依法导入法律程序,按照诉求性质和法律程序审查办理。坚持依法办案,排除各种干预、干扰,防止司法不当侵害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协调配合,凝聚工作合力。加强与工商联、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的联系,及时了解企业的法治需求。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络,及时掌握公安机关查处疫情防控期间侵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刑事犯罪案件情况,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侵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刑事犯罪案件要优先办理,依法快捕快诉,形成震慑。
九、注重分析研判,问题上报。注重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判,收集典型案例,及时总结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侵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刑事犯罪案件,在法律适用等方面把握不准的,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汇报,寻求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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