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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法院:疫期办案不停歇 两起纠纷“隔空”化解

2020-03-06禹州第一网编辑:xiaowang人气:


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不接触“隔空”办案已成为禹州法院办案新常态。最近两天,禹州法院民二庭法官使用“移动微法院”再次成功调解2起案件,既避免了疫情防控期间人员接触,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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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原告王某驾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南省禹州市阳翟大道建材市场门口路段时,与一辆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王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支付受损车辆施救费、维修费共计数万元。因原告车辆在保险期内,原告以被告保险公司未支付保险赔偿金为由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

禹州法院:疫期办案不停歇 两起纠纷“隔空”化解

因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当事人不能在法院审判庭安排开庭,为了尽快使原告合法利益得到保障,承办法官赵晓娜在立案后积极联系被告保险公司积极应诉,最终双方通过移动微法院,于3月4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保险金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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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5日,侯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大练23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西向东庄某驾驶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侯某、庄某死亡及庄某车辆乘车人乔某(系庄某妻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侯某与庄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因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庄某家人将保险公司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赔偿各项损失。

禹州法院:疫期办案不停歇 两起纠纷“隔空”化解

本案原定于2月18日开庭,因疫情而被迫推迟。但为尽快使五原告的损失得到赔偿,承办法官赵晓娜主动联系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和原告代理人,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移动微法院进行沟通调解。最终,双方于3月5日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当天,双方代理人在移动微法院共同签字确认调解协议,被告在3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相应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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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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