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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禹州警方抓住一个!

2020-03-27禹州第一网编辑:xiaowang人气:


3月26日,禹州市反诈中心根据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线索,联合有关部门快速出击,在禹州市区商贸街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31岁,禹州市方岗镇人)抓获,当场查获正在使用的多卡宝台、路由器、手机卡、手机等作案工具。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对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案件正在正在侦办中。

3月26日禹州警方抓住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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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情通报:

1、2020年3月26日,禹州市钧台办的岳某(女,49岁)网上刷单被骗 10000元。

2、2020年3月26日,禹州市夏都办的杨某某(男,27岁)网上贷款被骗27000元。

3、2020年3月26日,禹州市火龙镇的楚某某(女,23岁),网上刷单被骗5200元。

4、2020年3月26日,禹州市夏都办的寇某某(女,39岁)网上刷单被骗40000元。

3月26日禹州警方抓住一个!
(来源:守护夏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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