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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张得派出所在大走访活动中破获一起敲诈案件,两人被抓

2020-07-07禹州第一网编辑:xiaowang人气:


7月7日,小编从禹州市公安局张得所了解到,该所在扎实开展“大走访、大排查、大调研”专项活动中,积极谋划,全力以赴,入村进户、排查风险隐患,了解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摸排各类案件线索,不断提升辖区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和警民关系,近日,所长闫忠禹带领民警武东晓在下村走访与群众面对面交谈中,摸排到一起涉嫌敲诈犯罪的案件线索,并迅速布署开展调查工作。

根据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所长闫忠禹亲自带领民警武东晓、王全伟分组对案件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调查询问,固定证据,确定违法嫌疑人。经查,张得镇三叉口老机械厂院承包人王某某,做细木板材加工,已承包多年。今年2月份,张得镇刘村店村民王某栓、王某乾二人以厂院系刘村店土地为由,多次进到王某某厂内,通过阻扰施工、言语威胁等手段,要王某某付给他们15万元人民币,才能继续生产。后通过多次协商,要价降至五万。最后王某某无奈之下付给王某栓、王某乾二人两万元现金。

后民警已查明,王某某的细木材厂所占地属张得镇原机械厂所有,该厂院已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被张得镇政府征用,该厂院与刘村店村无任何关系。

在查证并确定案情后,2020年7月3日早上,所长闫忠禹立即带领民警武东晓、王全伟及辅警,立即到刘村店村对违法嫌疑人王某栓、王某乾进行布控,在确定二人在家未外出情况后,迅速将二人控制,并传唤到所。

经询问,王某栓、王某乾对所犯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实进行了供述。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栓、王某乾二人已被禹州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等待二人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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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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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守护夏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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