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新闻首页>禹州生活

禹州花石派出所办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2020-08-12禹州第一网编辑:xiaowang人气:


8月10日,禹州市公安局花石派出所民警规范处警,周全取证,高效办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7月2日6时,花石派出所接花石镇西柳村村民韩某民报警称:其在花石镇西柳村桥西头被他人打伤。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出警,展开调查。民警在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后,确定嫌疑人为同村的孔某甫。经鉴定,韩某民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民警将涉嫌寻衅滋事的孔某甫传唤至派出所开展调查,询问中,孔某甫拒不如实供述其寻衅滋事的行为,一直说“不清楚、记不清、没动手”。随后,民警调取了案件现场周边摄像头,并对现场证人进行取证,通过扎实有效的多种方式清楚地还原了事情经过,固定了孔某甫的违法证据和事实。但在铁证面前,孔某甫对无故滋事打伤韩某民的违法事实还是拒不承认,但民警收集的各项证据足以认定孔某甫的犯罪事实,经禹州市公安局有关部门批准,以“零口供”对孔某甫采取了强制措施。

目前,犯罪嫌疑人孔某甫已被禹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禹州花石派出所办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相关链接: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禹州花石派出所办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来源:守护夏都)

  • 凡本网注明"来源:禹州第一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禹州第一网,转载请必须注明禹州第一网,http://www.yuzhoufirst.com。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图说新闻

更多>>
禹州鸠山派出所抓获一名跨境涉赌嫌疑人

禹州鸠山派出所抓获一名跨境涉赌嫌疑人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