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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到禹州“收购”银行卡用于“跑分”犯罪被拘

2020-09-19禹州第一网编辑:xiaowang人气:


银行卡以便捷的功能服务于人们的同时,也在为电诈犯罪分子充当着帮凶。在公安机关侦破众多的电信诈骗案件当中,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各种渠道购买大量银行卡实施作案,迅速将诈骗来的钱转账分散支取,为警方破案制造迷雾,扰乱侦查视线,从而达到逃脱法律制裁的目的,因此打击非法收购买卖银行卡成了杜绝电信案件发生的关键。

2020年9月14日9时许,禹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一中队通过前期工作,在禹州市某某宾馆侦查发现浙江籍旅客陈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当天上午11时许,民警侦察发现陈某随身携带大量他人银行卡和手机,并说不清银行卡来源。在该大队四中队、反诈中队的密切配合下,民警对陈某等人的手机进行了深入调查和分析,确定了陈某等人是以收买他人银行卡等信息后注册小微商户用于“跑分”。

经审讯,陈某、刘某等人如实供述了大量收买他人银行卡用于“跑分”犯罪事实。目前,禹州警方已对陈某、刘某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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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或企业对公账户危害巨大。对于个人而言,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极有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之规定,相关人员如果被上报惩戒,5年内将被暂停涉案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同时其名下的微信支付、支付宝等平台也将被限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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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而言,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或企业对公账户,不仅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还为洗钱、逃税、电信诈骗、行贿受贿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滋生土壤。

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或账户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有效打击犯罪分子、自觉维护好用卡秩序、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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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禹州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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