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新闻首页>禹州生活

禹州市公安局小吕派出所四小时抓获盗窃惯犯

2020-09-21禹州第一网编辑:xiaowang人气:


9月21日,小编从禹州市公安局小吕派出所了解到,9月16日,该所民警通过多种措施,冒着高温,锲而不舍,成功将一名实施盗窃后逃窜仅四个小时的嫌疑人抓获。

禹州市公安局小吕派出所四小时抓获盗窃惯犯

2020年9月16日上午10时许,该所接到马某报警称,其停放在小吕镇岗马村韵达快递门口的一辆电动三轮车被盗。

接到报警,指导员赵虎和民警朱红磊等人迅速赶到现场。经现场询问和调取监控,民警发现是一名身穿白色体恤,黑色裤子的中年男子趁人不备将马某停放在韵达快递门口的电动三轮车骑走。

经过民警对警情的紧急研判和分析,赵虎立即部署开展工作,一方面安排人员对视频监控进行分析,另一方面组织人员沿路进行追踪。

10时30分许,民警在小吕镇小吕村水塔处发现嫌疑人和被盗车辆,但嫌疑人看到警车后弃车逃窜。

由于嫌疑人逃跑地点为乡间小路,没有监控,路边又是大面积的玉米田,给民警追捕带来了很大困难,但是参战民警并没有气馁,不顾天气炎热和蚊虫的叮咬一边在庄稼地中寻找嫌疑人,一边发动周边群众提供线索。

功夫不负有心人,当天下午2时20分许,民警在禹襄交界处发现了嫌疑人陈某(男,现年37岁,新乡市辉县人)并将其抓获。

经讯问,陈某如实供述了其9月15日在小吕辖区南高速路口盗窃手机、在襄城县库庄一电子厂内盗窃电动车,9月17日当天在岗马村盗窃电动三轮车等多起案件。

禹州市公安局小吕派出所四小时抓获盗窃惯犯

 

禹州市公安局小吕派出所四小时抓获盗窃惯犯

 

禹州市公安局小吕派出所四小时抓获盗窃惯犯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已被禹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禹州市公安局小吕派出所四小时抓获盗窃惯犯

相关链接:

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盗窃罪的量刑是主要根据犯罪的数额进行量刑标准的,根据数额的量,那么可以判刑的最低处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甚至可以单处罚金刑。如果情节严重则会是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我们知道,采取盗窃手段,盗窃他人非法财物的,达到法定数额的,构成盗窃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盗窃罪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有哪些呢?

盗窃罪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禹州市公安局小吕派出所四小时抓获盗窃惯犯
(来源:守护夏都)

  • 凡本网注明"来源:禹州第一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禹州第一网,转载请必须注明禹州第一网,http://www.yuzhoufirst.com。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图说新闻

更多>>
禹州鸠山派出所抓获一名跨境涉赌嫌疑人

禹州鸠山派出所抓获一名跨境涉赌嫌疑人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