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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2020年出租汽车运力调配工作方案

2020-09-27禹州第一网编辑:xiaowang人气:


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州市2020年出租汽车运力调配工作方案的通知

禹政办 [2020] 30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禹州市2020年出租汽车运力调配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9月15日  

禹州市2020年出租汽车运力调配

工 作 方 案

2020年9月开始,我市291台出租汽车将陆续营运到期。为保障市民出行的运力需求,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有序推进出租汽车运力调配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禹州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服务城市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舒适出行的需要出发,淘汰营运到期、安全隐患大和污染严重的出租汽车,促进出租汽车节能环保营运,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档次水平,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树立良好行业形象。

二、经营权及期限

(一)出租汽车经营权系公共资源,归政府所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炒买炒卖、转让。否则,政府无条件收回经营权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被收回经营权的“出租汽车”由所属公司或责任人自行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

(二)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新的出租汽车投入营运期限为6-8年,核定时间自新车辆入户之日算起。运营期满,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

(三)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程序核发出租汽车经营性许可证及营运证相关手续。

三、工作方法及要求

(一)坚持公平透明原则

本次出租汽车运力调配工作实行阳光操作,按规定程序推进工作落实,全程接受社会、行业和媒体监督。

(二)运力调配条件

本次运力调配工作,出租汽车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日常经营行为良好;

2.服从行业管理、落实行业政策及措施;

3.履行职责良好;

4.未发生侵害司机和社会利益行为;

5.执行政府指令性计划、任务、安排并落实到位;

6.《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目标考核良好;

7.《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相关内容落实到位;

8.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9.无越级非法上访事件;

10.无违法犯罪行为。

对符合条件的公司进行运力调配,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司收回其经营权,运力另行调配。

(三)先报废、后分批、有计划上车

凡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必须强制报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交回营运证件(牌)等手续后,再办理新车购买、入户手续。

(四)积极推进公司化经营

根据《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进出租汽车公司化经营、员工化管理,构建乘客、公司、驾驶员三方满意体制。

本次到期的出租汽车,鼓励各出租汽车公司和出租汽车实际拥有人通过协商,采取收购、代管等方式逐步实行公司化经营。

出租汽车公司和出租汽车实际拥有人须签订合作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行业稳定。

四、运力调配

(一)调配范围

我市2020年、2021年达到报废年限的出租汽车。本次调配保持我市出租汽车总量不变,对符合条件的出租汽车公司进行运力调配。

(二)调配时间

2020年8月16日至2021年6月30日。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上车时间的,报市出租汽车运力调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延期。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由政府收回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另行调配。

(三)新上车辆经营者条件

本次新上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出租汽车实际所有人与出租汽车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

2.不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单车一年内未达到两次违规;

3.未出现重大以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4.无违法犯罪行为;

5.服从行业管理,无非法上访、聚众闹事、擅自停运等不良信誉记录;

6.政府的指令性计划、任务、安排落实到位;

7.各项目标考核良好,管理规定、规范落实到位。

自2020年9月起陆续营运到期的291台出租汽车实际所有人持有效营运证件享有优先权。

(四)办理流程

1.符合本方案运力调配条件者提出申请,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市出租汽车运力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填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并备齐《申请材料核对表》中的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签订《禹州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特许经营协议》,办理《巡游出租汽车新车入户证明》。

2.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者持《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和车辆报废手续,按照出租汽车规定标准和要求购置车辆。持《巡游出租汽车新车入户证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入户,并按国家计量检测相关规定安装并调试计程计价设备(计价器),按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安装顶灯、具有行车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及电召等相关服务设施及标识。

3.出租汽车实际所有人与出租汽车公司协商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后,由出租汽车公司负责组织符合出租汽车标准、手续齐全的车辆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运证照等相关营运手续。

4.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车辆和服务设施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并已办理《车辆行驶证》的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对培训考试合格的驾驶员进行注册登记后,出租汽车准予投入营运。

五、车辆要求

(一)通过多方征求意见,经市出租汽车运力调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2020年及2021年新上节能环保出租汽车车型为:一汽捷达(捷达、宝来)、斯柯达(昕锐、明锐)、上汽桑塔纳(桑塔纳、朗逸)、奇瑞艾瑞泽,新上出租汽车必须是节能环保的双燃料车,提倡上审定车型的更高档车。新上新能源出租汽车车型为:广汽Aion S炫530、比亚迪(EV500、E3 400)、一汽宝来、北汽EU5 R500、吉利帝豪,提倡购置新能源出租车,大力推进新能源出租汽车发展。

(二)新上出租汽车由车主在市出租汽车运力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车型范围内自主购置车辆,出租汽车公司要做好协调、协助、服务工作,原则上在许昌市范围内购车,以利于车主享受优惠、保障车主消费权益及方便售后服务。

(三)新上出租汽车必须符合出租汽车标准要求,做到车身颜色、顶灯、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及电召设施、计程计价设备、车公里运价、车内外装饰“六统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出租汽车加价或减配。

(四)新上出租汽车必须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选择已在管理部门备案、能够及时提供运营状况(每月每车至少报一次)、行驶里程、违章行驶等资料的有资质的运营商及监控平台,安装具有行车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达到实时监控,服务维修及时优质。

(五)新上出租汽车要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按期、足额购买车辆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责任险等,其中第三责任险保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卸指定设施设备,不得安装出租汽车标准要求以外的其它设施设备,不得非法安装无线对讲系统和其它非法设施设备。张贴标语、标示等粘贴物必需符合行业标准要求,并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否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调整出租汽车运价

市发改委要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要求,加快健全运价形成机制,建立完善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并定期评估完善。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逐步建立完善运价调整机制,对运价调整机制进行听证,达到启动条件时应及时实施运价调整并向社会公告,实现运价调整工作机制化、动态化,增强价格时效性、灵活性。

七、规划建设出租汽车服务站

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建、公安等部门要尽快启动出租汽车服务站规划和建设工作,合理设置充电站及便宜充电桩,并在客流量较大的区域增加出租汽车停车和候车泊位,方便出租汽车驾驶员临时休息、集中培训和交流信息,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停车难、就餐难、入厕难”等问题。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出租汽车运力调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次出租汽车运力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团结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本次出租汽车运力调配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出租汽车运力调配的意义、办法、注意事项等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努力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广大市民理解、支持和配合。

(三)严格落实责任。市出租汽车运力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出租汽车公司要高度重视本次出租汽车运力调配工作,恪尽职守,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切实做好工作衔接、服务保障、政策解释等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办理出租汽车报废及新车入户业务、不按要求进行购车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出租汽车公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重新调整其运力指标;对干扰破坏出租汽车运力调配工作、危害社会稳定、扰乱城市运输秩序、影响群众正常出行以及日常运营中屡次违规、管理不到位的出租汽车经营者,依法收回其经营权;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负责人,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禹州市2020年出租汽车运力调配工作方案
(来源:禹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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